不會有人喜歡白白送錢給別人花,要是遇到存心倒帳、死皮賴臉的人,還是有方法可以合法的要回你的錢,但前提是「必須要有物證」,當初簽下的借據或本票或支票,才能讓你立於不敗之地。以下集結李永然、王麗文、討債達人蘇養麟的看法,分享要回血汗錢的4步驟:


第1步》找人

「找回錢」的第1步是「先找回人」,避債的人通常都會先避不見面,與其捶胸頓足怒罵,不如積極尋人。首先向親朋好友詢問對方的行蹤,順便哭窮,以免讓其他親友產生「你很有錢,借錢不用還」的錯覺。其次,善用「臉書」(Facebook)尋人,臉書中常可找到其作息與蹤跡,甚至可以找出更多債務人的熟識朋友,一定要好好利用。

針對行蹤不明的債務人,也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找人,依據《戶籍法》第65條第1項規定,「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……」換句話說,只要能證明你跟對方具備債權與債務的關係,即可找到對方的戶籍地,日後若要走上法律途徑,許多文件也得寄到戶籍地,因此要到戶籍資料,就算是切中要害。

第2步》找錢

找到人,還得掌握對方的「金流」,月收入多少?現金還有多少?名下有沒有其他財產?否則要是對方沒錢,你告贏了,他還是沒錢還,一切都是白搭。但不要以為「找錢」很難,懂得借力使力,就能不費吹灰之力取得你要的資訊,而這個「力」就是「法律」。

依據修正後的《稅捐稽徵法》第33條的規定,債權人要是已經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,就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財產、所得、營業及納稅等資料。查得這些資料,日後若是要聲請查封或拍賣對方財產,也比較有所依據。

第3步》找罩門

萬一找到人,但發現對方脫產了,怎麼辦?此時不妨主動出擊,順便掂掂對方的斤兩。此刻最需要的是心理戰術,花點時間了解對方的「罩門」,也就是弄清楚對方最擔心什麼,拿這點來威脅,直接攻擊要害。

譬如說,有的人是地方仕紳,好面子,這種人最怕惹上官司,那就揚言要告他;有的人偷偷養小老婆,那就威脅要告訴大老婆或家人;還有的人躲債太久,難免想家,這時就可以採取溫情攻勢,遊說其家人幫忙勸說。

第4步》訴訟

如果找到人,又知道對方有錢,也可以先打心理戰,但同時要著手準備走法律途徑,記住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,證據愈多,贏面愈大。

1.寄發存證信函,這個動作有「警告」的意味,表示有下「最後通牒」的含意,不還就要告。

2.如果對方不理會,則可以聲請「支付命令」,費用只需要500元,而且基本上不用開庭,法院發支付命令下來,就可以強制執行。但若是對方有異議,則支付命令失效,必須打官司,視為起訴。手上握有本票的話,也可以拿去聲請裁定強制執行。

3.另外一種途徑就是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,若能順利和解,則無須花錢、花時間打官司。

要回自己的錢,雖然是天經地義,但現實上卻經常曠日廢時,而且往往立場反過來,如同王氏兄弟的案例,變成欠錢的聲音大,要錢的反而理虧。因此,遇到親友借錢,一定要量力而為,寧願裝窮,也不要讓自己變成散財童子。

延伸閱讀:借錢寫「保管條」?勿信網路謠傳

網路上曾經流傳一種說法:「借錢給別人的時候,不要寫借據或開支票,因為這都只能用民事來訴訟,正確的做法應該寫『保管條』,還要註明歸還日期,一旦對方不還錢就可以到警察局報案,以『侵占罪』請警方提起公訴。」


對此,律師李永然強調:「行不通!你錢借給人家怎麼可以說是『請人保管』,這是作假、欺騙司法,搞不好還會被對方告『誣告』。」借據是確定雙方的借貸關係,所以借錢給他人一定要簽借據,最好還請對方開支票或本票,若日後必須打官司,持有本票者則可根據《票據法》第123條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,這樣就可以省去提起訴訟的麻煩,因為是屬於非訟事件,程序上較為方便。要是遇到重視商譽及信用的債務人,則可以要求其開支票,好處之一是對方不得跳票,否則會留下不良紀錄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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